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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
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代书遗嘱无效
下面是一篇案例讨论,本网站刘律师不同意文中观点。
凡不是本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都不是自书遗嘱,其形式包括他人代笔书写、打印件、复印件等。
代书遗嘱有严格的要求(参见:本案中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代书遗嘱无效,目的是尽可能保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真实、自愿。
本文中的案例遗嘱不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不是自书遗嘱而是代书遗嘱。文中引用最高院遗书的规定为由认为本案例是自书遗嘱,这是不成立的。遗书本不是遗嘱,但因涉及有遗嘱内容,所以推定按遗嘱继承处理。但最高院并没有规定由他人代书的遗书可以按遗嘱处理。本案例中其中一个见证人有利害关系,难于保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该见证人的干预。
附:也谈《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2-04-24 10:31:41
2012年4月23日光明网刊载了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胡静同志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一文,笔者觉得原文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在此略抒己见,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案情】
1983年,杨某与陈某登记结婚。1984年生育大儿子杨大,1987年生育二儿子杨二,1989年生育小女儿杨小,现在三孩子都已成年。大儿子杨大已经于2008年与彭某结婚,婚后由于彭某与陈某婆媳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杨大对杨某与陈某也越来越不孝顺。杨二未结婚,在广州打工,经常寄生活费给二老。2011年8月10日,杨某要求杨小代为书写了一份遗嘱:“本人杨某逝世后所有的财产都由小儿子杨二继承,杨二负责陈某的生活到老。”遗嘱上有杨某本人签名,见证人陈某、刘某、方某都在场而且签了名,该代书遗嘱上也注明了日期2011.8.10。2011年12月,杨某不幸去世,杨二依照该代书遗嘱继承,杨大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分割杨某遗产。
【分歧】
该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作为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由杨小代写,三个见证人见证下立下遗嘱由杨二继承其财产,是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小为杨某的女儿,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杨二的妹妹,与杨二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代书人,该代书遗嘱无效。
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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