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一方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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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离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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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方可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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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2年07月18日北京晨报消息 6岁幼女阳阳(化名)长期受继母虐待,继母被抓后,生母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本报曾于今年5月31日报道过此案。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阳阳由生母张女士抚养,生父陈某每月给付阳阳抚养费1000元,直至她年满十八周岁止。

  未及时制止家暴

  父亲抚养权变更

  昨天上午,阳阳的生母张女士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却空无一人,法院进行了缺席宣判,之后将判决书邮寄给被告。

  庭审中,张女士曾主张其目前未再婚,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陈先生认可其在抚养女儿期间存在过错,致使其被殴打致伤,同意女儿变更给前妻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同时,陈先生也表示,他虽然工作较忙,但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可以帮助抚养孩子,且阳阳长期和他们一起生活,由他对阳阳进行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受教育,他亦愿意继续抚养阳阳。

  法院认为,阳阳在与生父陈先生、继母蔡某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身体伤害,从陈先生曾数次带阳阳到医疗机构就诊、陈述病情、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的情节来看,对于阳阳被殴打应为知情,但他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其行为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孩子交由谁抚养

  经济非唯一因素

  张女士主张阳阳的抚养权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陈先生也同意张女士的主张,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据悉,为了确定阳阳由谁抚养,法官曾实地走访,考察原被告双方的生活环境。“总体来看男方经济条件相对比较优越,但经济条件并不是判断孩子由谁抚养的唯一因素。张女士的家庭比较和谐,邻里关系也不错,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她的工作时间比较固定,有时间来照顾孩子。我们认为把孩子交给生母抚养对其成长更有利。”法官说。

  “之前他们一直不让我见孩子,我不知道孩子受到了虐待。孩子有什么错?他们怎么能伤害一个孩子呢!犯罪的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说起女儿的悲惨命运,张女士眼泪盈眶。

  张女士说,目前,阳阳仍然住在奶奶家,不过现在去看女儿比较顺利了,不再会受到阻挠。“不过,孩子不怎么愿意叫‘妈妈’,可能是身心创伤还没有愈合吧,等她完全恢复以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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