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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离婚官司
深圳离婚律师-
哪些情形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受害者一方,损害的事由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时提起,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而不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失如医药费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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