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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2年未办结婚证 无法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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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2月1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属于事实婚姻。如果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则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下面一例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因一方在1994年2月1日尚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阿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客家女子,因为家庭贫困的原因,她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1990年,刚满15周岁的阿清经同村人介绍,嫁给了比她年长14岁的丰顺男子阿木,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
刚开始,两人的生活还算美满,阿清为阿木生育了两个儿子,并把自己的户口重新登记到了阿木家的户口本上。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脾气暴躁的阿木还经常动手打阿清。为了年幼的孩子,阿清只得再三忍让,勉强继续与阿木共同生活。
无法起诉“丈夫”只好撤诉
今年7月份,眼看两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并都找到了各自的工作,阿清心头的那块石头也放了下来。于是,她来到丰顺县人民法院留隍法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丈夫阿木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阿清与阿木的户籍登记卡记载两人为“夫妻关系”,但是阿清与阿木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虽然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本应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直至1994年2月1日阿清仍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阿清与阿木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经过留隍法庭郑庭长的解释,阿清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最终撤回了起诉。8月31日,郑庭长应阿清的要求,帮她联系到其户籍登记所在地的派出所,协助阿清办理户籍登记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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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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