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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缺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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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消息,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了解到,今年8月31日,顺义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正式启动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便是对家暴被害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确实极度恐惧,害怕因为正常的开庭审理使自己又重新受制于家暴中的施暴一方,或可能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危险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性缺席”。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允许由原告方的代理人代为出庭,但法官还需要单独听取原告方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因此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做法显然是一项新的探索,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本要仍须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做法只是特例, 家庭暴力受害者目前不能“缺席”开庭,否则将按撤诉处理。
附: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又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深圳婚姻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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