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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登载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就完全贯彻了上海高院的这个精神,在此案中,驳回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性行为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因为根据《婚姻法》46条,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捉奸在床”不在四种情况之中,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如下?
首 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 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捉奸在床”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方有过错,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就可以多分。
第二,从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来看,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容易迫使对方产生调解意愿,并且在财产分割上做出重大的让步。
第三, 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和心理的平衡。我们接待的一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自己的无辜和受伤害。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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